Thursday 21 June 2007

「出律師信告你!」

《Milk 誌》抄襲博客也罷了,施展「死雞撐飯蓋」的絕活,非但小城博客嘆為觀止,早晚揚威海外



傳統媒體抄襲博客,不是新鮮事。《蘋果日報》副刊也曾剽竊公爵博文,抗議無效。



公爵提起,《蘋果》網聞版也有抄博之嫌有說,《蘋果》係 Fair Use,「咬佢唔入」。我沒讀過知識產權法律,倒有興趣做點功課,畢竟《石頭記》也不過亂抄一通,未雨綢繆才是王道。



查實 Fair Use 係美國版權法概念,香港媒體抄香港博客,美國法律不管用。香港法律上承英倫傳統,也有類似的概念:Fair Dealing,公平處理。據香港《版權條例》第39條,或為批評評論、或為報導時事,公平處理,備確認聲明,不屬侵權。



美國 Fair Use 案例多,難以理出頭緒,公平這回事,說不清。香港 Fair Dealing 的案例更是少得可憐(近例見上訴庭判詞:Konami v Info Power),沒有先例可援,《蘋果》網聞算不算抄博,沒有人說得準。



《Milk 誌》抄博、公爵被盜,卻是另一回事。非為評論報導,沒有出處說明,徹頭徹尾是剽竊侵權,Fair Dealing 概念不相干。





或曰,對付無賴編輯,講多無謂,花八百個大洋出封律師信可也。據說,此舉成功逼使編輯乖乖付稿費!



律師信,說得雅一點是先禮後兵,實情類似兩幫蠱惑仔大叫「咩呀!咩呀!」不中用的。編輯之所以付稿費,多半不是因為律師信,而是擔心專欄作家信後出傳票,傳票是公開文件,給銀行債主知道雜誌社連稿費也付不起,隨時落雨收遮。



版權爭議,事非曲直一時三刻說不清,正式「打過先知」也。要是《蘋果》收到博客的八百大洋律師信,多半睬你都傻。除非博客展示財力周旋到底,區區律師信算甚麼東西!





滿紙荒唐言,信者傻逼。



3 comments:

  1. 大概他們信奉"天下文章一大抄"的金科玉律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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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有人夠膽可以話“唔俾blogger將雜誌篇稿抄左之後自己吹晒水調轉槍頭吹人地咩”
    真係吹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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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qzlumy huvcgj zekqhaont znox kyxptr vbrsuxe xgdyap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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