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言若反。藝穗會獨腳戲《審判胡志明》副題是:“His persecution & the triumph of the glorious rule of law”。「光榮法治」就算不是「民主專政」一類oxymoron,法治的闔與光榮的捭畢竟是風馬牛。
「法治的勝利」從來是勝訴一方的濫調。1931年,宋文初訴獄吏*,宋文初一路上訴到香港最高法院,一路敗訴。人家認定他是阮愛國,法殖定性為恐怖份子,英殖遞解出境的下場就是到印支西貢領教法式斷頭台。西貢正是今之胡志明市,那是後話。宋文初隨即上訴樞密院,實行以英夷制法夷,代表港英政府一方的 King’s Counsel 認為無得打,求和為上計。放生宋文初,經中國到蘇聯取西經,後來還起了個有中國特色的名字──胡志明,The rest is history,glorious history。
樞密院既然沒有推翻香港高院裁決,阮愛國又名宋文初又名胡志明畢竟是敗訴方。宋文初的律師 Francis Loseby 為大弱勢當事人鞠躬盡瘁,港英與倫敦都有政府中人認為,就是胡志明在香港搞個越南共產黨,罪不至死**。這就是「光榮法治的勝利」﹖
《審判胡志明》第二回,1960年,綠衣警衛在,胡志明說當年,嘲弄拖拖拉拉的英式法治,以越南土改的手起刀落 rough justice 自得。
詞鬼霑教落,此中勝負只有天知。
《審判胡志明》編劇正是 Peter Wesley-Smith,當年在香港大學教憲法,今天gainfully unemployed。人貴自嘲。
*
《審判胡志明》英文劇名為 Ho Chi Minh in Hong Kong,海報註明「劇名以英文為準」,其實中文劇名更到位。胡志明不(只)是神主牌一塊。李鎮洲演胡志明,一手抓革命,一手抓護士的腿,革命也要請客吃飯啊。
宋文初在香港為四壁所困,晚年四個綠衣衛緊緊團結在胡志明同志的周圍;宋文初在域多利監獄還有半點自說自話的自由,胡志明讀自己的遺囑時,聲音也被掩蓋了,糞土當年萬戶候是奢望,死了還要困在水晶棺裡。
看官非但審判胡志明,還得審判胡志明的光榮革命。
*
李鎮洲表演單手拍掌,Peter Wesley-Smith 給千迴百轉的歷史開個玩笑。《審判胡志明》海報說是「香港首演」,可不要學胡適之,總是有上集沒有下集。
* In the matter of the Deportation Ordinance, 1917, and in the matter of Sung Man Cho v The Superintendent of Prisons (1931-32) 25 HKLR 62
** Ho Chi Minh and the Privy Council L.Q.R. 2008, 124(APR), 318-330